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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791号原告于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