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玉芳等与刘××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芳,刘大东,刘××,齐齐哈尔农垦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芳,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大东,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农垦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97632-1。法定代表人范志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玉芳、刘大东与被执行人刘××、齐齐哈尔农垦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1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就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二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存款信息。另查,被执行人刘××现正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进行进一步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179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就上述判决确定的剩余债权,有权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玉明代理审判员 麦育亥代理审判员 焦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美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