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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东辰宏业、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科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张延丰,蓝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冬梅,系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花冠宇,蓝科公司法务。被执行人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宏业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埠村镇埠村。法定代表人沙炳军,宏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东辰保健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保健饮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埠村镇。法定代表人沙炳军,保健饮料公司总经理。蓝科公司与宏业公司、保健饮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蓝科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安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同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蓝科公司的执行请求是:请求被执行人宏业公司、保健饮料公司支付拖欠设备价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共计1040739元。执行情况:1、2015年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宏业公司、保健饮料公司送达了(2015)安法执字第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宏业公司、保健饮料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调解义务,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2015年1月28日,同年4月13日本院分别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宏业公司、保健饮料公司在兰州市、章丘市的房产登记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山东省章丘市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反馈本院,被查询人宏业公司、保健饮料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3、2015年1月28日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宏业公司、保健饮料公司的车辆登记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市车辆管理所反馈本院,被查询人宏业公司、保健饮料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2015年4月2日本院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埠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共4家分行查询被执行人宏业公司、保健饮料公司在上述该行帐户内的存款共计0元(已冻结)。5、2015年4月13日本院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宏业公司、保健饮料公司的土地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山东省章丘市国土资源局反馈本院,被查询人宏业公司、保健饮料公司无土地登记信息。执行结果:本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宏业公司、保健饮料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蓝科公司向本院提出不愿将案件委托至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届时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群执行员  张育宝执行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炜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