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87-1号原告邓德兵与被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兵,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87-1号原告邓德兵。被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奇洲。被告任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兵与被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人任明强)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7055乙台的工程款155万元予以扣留,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7055乙台向被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明强支付的工程款155万元予以扣留,工程款交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7055乙台保管;二、对原告邓德兵提供的担保财产:所有权人为邓德兵、范维英的位于掇刀虎牙关大道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该房屋在查封期间交邓德兵、范维英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云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