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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华东与梁超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梁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字第977号原告:陈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梁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柴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审判员  许雪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倩云本法律文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