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华东与梁超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梁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字第977号原告:陈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梁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柴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审判员 许雪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倩云本法律文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