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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潘光宇与徐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宇,徐建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潘光宇,男,汉族,1938年2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徐建华,男,汉族,77岁,住正阳县。原告潘光宇与被告徐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