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潘光宇与徐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宇,徐建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潘光宇,男,汉族,1938年2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徐建华,男,汉族,77岁,住正阳县。原告潘光宇与被告徐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