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于某、董某甲等与董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某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于某。原告:董某甲。法定代理人(系原告董某甲之母):于某。被告: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某、董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