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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于某、董某甲等与董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某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于某。原告:董某甲。法定代理人(系原告董某甲之母):于某。被告: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某、董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