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先明与熊显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明,熊显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736号原告:杨先明,女,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李宏,重庆市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彬,重庆市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熊显桃,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明诉被告熊显桃健康权一案中,原告杨先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先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先明负担。审判员 王化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