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皇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介国与赵衍秋、王海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介国,赵衍秋,王海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302号原告王介国。被告赵衍秋。被告王海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介国与被告赵衍秋、王海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全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