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准洋紧固件有限公司、汪雪萍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江东准洋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催字第19号申请人:宁波江东准洋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号214-215。法定代表人:汪雪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元益,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波江东准洋紧固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6921794、出票金额壹拾万圆整、出票人宁波辰威电机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江东准洋紧固件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春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7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江东准洋紧固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