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洪聪辉与被告曾国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3618号原告洪聪辉,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龙,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国大,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洪聪辉与被告曾国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娴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年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国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于2011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未返还借款。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曾国大未作答辩。原告主张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加以证明。原告提供的借条形式、内容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能证明被告曾国大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1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借款后,被告未返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后,未能及时返还借款,应该承担逾期还款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曾国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国大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聪辉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钟娴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关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