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龚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龚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刘某甲,女,1983年出生。被告龚某乙,男,198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罗红普,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龚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晓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