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石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金花与王敏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89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桂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等产生争吵,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已分居一年之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是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建立了浓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女儿。双方一直是和睦相处,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我与原告没有分居,只是为了生活我给别人看参池,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现在原告提起诉讼说明我们的感情已出现危机,我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我们的婚姻,尽最大的努力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多与原告沟通,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维护好我们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1988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海明现已成家立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有关材料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88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至今,已有近三十年之久,且育有子女,双方应慎重处理婚姻问题。庭审中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并称愿意以最大的诚意和努力来挽回婚姻。原告应当珍惜共同生活期间所建立的夫妻感情,遵照夫妻之间团结互助、相互理解、和睦相处的原则,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间矛盾的出现与加剧,其必须认真对待,精心疏通夫妻关系,缓解夫妻矛盾,确保婚姻生活美满和睦,长期稳定。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不符合婚姻法中的离婚法定条件,故不宜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综上,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桂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连枝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