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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青岛三龙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三龙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三龙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新疆路26号321室。法定代表人于晓章,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金都花园C栋三层。法定代表人梁福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三龙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南商初字第2004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4)南执字第11854号,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商初字第200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