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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孔繁凌与段开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孔繁凌,男,199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孔滨,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段开云,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陈啸,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孔滨,身份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繁凌诉被告段开云、第三人孔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繁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季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