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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魏金山、杨振林、平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金山,杨振林,平建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冀付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贤。被告:魏金山。被告:杨振林。被告:平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金山、杨振林、平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1元,减半收取2285.5元,由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聂振勇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赵志斌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