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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8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刘振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1966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王京,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