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8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刘振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1966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王京,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