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永军与赤峰威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军,赤峰威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16号申请人王永军,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被申请人赤峰威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永民,经理。申请人王永军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威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威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合计为1500万元。申请人王永军以其名下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威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赤峰市红山区房产两处和地号为431-05-1085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王永军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房产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立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