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勇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811号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恒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小丽,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王真真,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勇彬,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双方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