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乳执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于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于喃,王洪君,李志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执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利,任行长。被执行人于喃,女,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王洪君,男,1967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李志海,男,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09)乳城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与被执行人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方出具证明证实:王洪君于2015年5月21日将剩余欠款全部还清,并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乳城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德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