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正礼与被上诉人杨庆芝、刘奎贤、刘胜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正礼,杨庆芝,刘奎贤,刘胜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刘正礼,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生,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程升、程锐,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杨庆芝,女,汉族,1952年8月20日生,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易建国,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奎贤,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生,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李胜霞,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胜仁,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生,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厚民,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正礼因与被上诉人杨庆芝、刘奎贤、刘胜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光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正礼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67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光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正礼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正礼及委托代理人程升,被上诉人杨庆芝的委托代理人易建国、被上诉人刘奎贤的委托代理人李胜霞、被上诉人刘胜仁及委托代理人李厚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9月20日8时30分许,被告刘奎贤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被告刘正礼所有的豫15-705**号农用旋耕机沿光山县罗陈乡青山村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山村张湾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原告杨庆芝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的尾部,导致原告受伤及人力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后事故各方于2012年10月12日上午到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报警。涉案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奎贤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农用旋耕机,事发时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事发后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庆芝无责任。该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正礼给付原告现金共21000元,被告刘奎贤给付原告现金14000元,另在“协和医院”为原告垫付输血费用2000元。被告刘胜仁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后各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引起诉讼。另查明,涉案事故造成原告杨庆芝腰椎横突骨折、骶髂关节脱位、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于受伤当日入住光山县人民医院治疗17天,花医疗费31218.45元。同年10月8日转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1月1日出院,共花医疗费113171.15元;10月8日原告在武汉市急救中心购血浆1700元;10月31日在武汉同济医院花门诊费用3784.56元。同年11月10日原告第二次入光山县人民医院检查花费用683元。2013年1月18日原告再次入住“协和医院”治疗,1月21日出院,共花治疗费5790.28元。出院后遵医嘱带药回家继续抗炎治疗45天,请罗陈村医疗室的陈胜为其注射和换敷料,共计费用1460元。以上原告共花医疗费157807.44元。原告杨庆芝系农业户口,出生于1952年8月20日,事故发生时已满60周岁。其伤残等级经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3月22日委托,信阳紫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同年3月23日作出信紫弦司法鉴所(2013)临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庆芝的左下肢功能丧失31.2%应评定为Ⅸ级伤残、右下肢功能丧失27.7%应评定为Ⅸ级伤残,鉴定费700元,鉴定前检查费340元。2014年2月17日,原告杨庆芝在“协和医院”进行骨盆骨折术后骨盆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同年3月5日出院,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32225.38元。又查明,被告刘正礼在罗陈乡张湖村李湖组开办光山县青龙河农业机械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忙季节雇请人员干活,被告刘奎贤及被告刘胜仁均受雇于被告刘正礼。事发前一天夜晚雇员在被告刘正礼家吃晚饭时,刘胜仁说其第二天收割自己稻谷。第二天即事发当天早晨六点多,被告刘奎贤、刘福贤等到了被告刘正礼的合作社,将刘正礼的装稻谷袋子放在刘正礼所有的豫15-705**号农用旋耕机上,准备为刘正礼开办的合作社收稻谷。后刘奎贤拿下刘正礼的袋子,驾驶豫15-705**号农用旋耕机沿光山县罗陈乡青山村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前往刘胜仁的稻田,途中刘正礼亲自驾车(车上拉载收割机)追上刘奎贤并超过刘奎贤,对刘奎贤驾车前往刘胜仁稻田的行为并未阻止。原审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杨庆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依法应获得相应的赔偿。涉案事故,经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奎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庆芝无责任。原告及被告刘正礼事故认定书无异议,被告刘奎贤认为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现场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当。但庭审中其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事发当天刘胜仁与刘正礼达成口头承揽合同,由刘正礼为刘胜仁完成割稻工作,刘胜仁向刘正礼支付报酬。刘奎贤与刘正礼之间系雇佣关系,工资由刘正礼发放。事发当天早上刘正礼亲自驾车将收割机送往刘胜仁稻田。刘奎贤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合作社)驾驶着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豫15-705**号农用旋耕机前往刘胜仁家稻田准备拉运割下来的稻谷,其工作与雇主承揽的收稻工作密切相关,出发时刘正礼亦在合作社院内车库,在刘奎贤将旋耕机开走时并未阻止,刘正礼随后驾驶的载有收割机的车辆在同一路段超过刘奎贤驾驶的旋耕机时也未予以阻止,对此,原审认为,被告刘正礼对刘奎贤驾车去给刘胜仁收割稻谷的行为予以默认,故对刘奎贤驾驶旋耕机前往稻田系受刘正礼的指派履行职务行为的主张,原审予以采信。被告刘正礼所称刘奎贤未经其同意私自开走其旋耕机去给刘胜仁义务帮工的说法与上述事实不符,原审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之规定,被告刘正礼、刘奎贤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刘奎贤驾车时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事发后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其违法行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原告因此主张被告刘正礼、刘奎贤连带赔偿其损失于法有据。被告刘胜仁与刘正礼之间系承揽关系,承揽人刘正礼在自己的技术、工具、服务尚未到达合同履行地—稻田,尚未具体实施承揽活动时,其雇员驾车途中造成第三人损伤,定作人刘胜仁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刘奎贤辩称,被告刘正礼的车辆刹车有问题,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同时,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涉案车辆不存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问题,且被告刘正礼提供的拖拉机行驶证显示,该车经过年检。故对刘奎贤的该辩解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依法核定如下:①医疗费190032.82元,②误工费:因事故发生时原告已超过60岁,且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③护理费:原告主张住院期间2人护理,被告均不予认可,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明确意见需2人护理,故应1人护理。即4262.82元(25379元/年÷365天×43天×1人+29041元/年÷365天×16天×1人),④住院伙食补助费2590元(18天×30元/天+25天×50元/天+16×50元/天),⑤营养费1180元(43天×20元/天+16天×20元/天),⑥交通费,结合原告治疗的次数、地点、必要的陪护人员等酌定9000元,⑦住宿费1438元,⑧鉴定费用1040元(含检查费),⑨残疾赔偿金33109.74元(7524.94元/年×20年×22%),因原告受伤时刚满60周岁不足一年,故按20年计算。⑩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涉案事故造成原告两处Ⅸ级伤残,给原告身心均造成痛苦,故可酌定2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259169.52元。被告刘正礼辩称事发当天其对被告刘奎贤驾驶其豫15-705**号农用旋耕机去为刘胜收割稻谷不知情,并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杨庆芝退还其垫付的医疗费2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刘正礼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正礼赔偿原告杨庆芝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2653.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齐,被告刘奎贤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杨庆芝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刘正礼的反诉请求;四、被告刘胜仁不承担责任;五、被告刘正礼、刘奎贤、刘胜仁已垫付的款项在执行过程中扣减。案件受理费5486元,由原告杨庆芝承担1486元,被告刘正礼、刘奎贤连带承担4000元。反诉费375元由被告刘正礼承担。刘正礼上诉称,一、一审判决故意遗漏重要案情事实,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奎贤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胜仁之间存在承揽关系为由,错误的将刘奎贤按照刘胜仁的安排,擅自开走上诉人的旋耕机为刘胜仁拉稻谷的行为,认定为是刘奎贤受上诉人指派也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奎贤、刘胜仁之间是一种临时雇佣关系,事发当天被上诉人刘奎贤擅自将旋耕机开去为刘胜仁拉稻谷致伤人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按雇佣关系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奎贤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一审已经查明刘胜仁与刘奎贤存在帮工关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上诉人杨庆芝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帮工人刘胜仁和被上诉人刘奎贤共同赔偿。因此,一审认为定作人刘胜仁不应当承担责任是错误的。三、一审擅自终止司法鉴定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杨庆芝在发回重审期间进行了二次治疗,其伤性必然发生变化,上诉人要求对其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并提出书面申请,原审终止司法鉴定错误。四、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杨庆芝应当返还上诉人为其垫付的费用21000元。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杨庆芝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并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反诉请求。被上诉人刘奎贤答辩称,事发当天上午7点,被上诉人已经装上刘正礼的稻谷,后受刘正礼指派为刘胜仁拉稻子。这个是临时改变的工作,没有刘胜仁的许可,不可能采取实质行为。刘胜仁与刘正礼之间是车辆借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因为本案事发车辆是旋耕机应当购买强制险,作为车主刘正礼应当首先承担交强险全额限内的责任。被上诉人刘胜仁答辩称,原审认定刘正礼与刘奎贤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上诉人与刘胜仁之间是承揽关系也是正确的。事发当天当天改变为刘胜仁收割稻谷是经过刘正礼同意的。被上诉人刘胜仁也是刘正礼的雇工,被上诉人刘胜仁给刘正礼干活是量田收钱。被上诉人刘胜仁像往常一样上班,是经过刘正礼许可才帮被上诉人刘胜仁拉稻谷。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杨庆芝答辩称,原审认定刘正礼与刘奎贤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收割机收割稻谷,旋耕机装拉稻谷是农民请人割稻两项主要作业内容,一般不分开雇请。旋耕机的所有人管理人为上诉人,收益归上诉人,责任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涉案车辆为农用旋耕机显然属于机动车,其在村村通道路上行驶也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旋耕机的所有权人刘正礼没有给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其首先应当在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次车辆行驶是为刘胜仁拉稻谷,被上诉人刘胜仁作为受益人与本次事故发生有一定关联性,且已支付赔偿款10000元,综合本案事故发生全过程,本院酌定其承担扣除交强险限额后10%的责任为宜,即:(262653.38-122000)×10%=14065.34元。因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奎贤承担责任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余额部分126588.04元应当由损害发生的直接侵权人刘奎贤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上诉人刘正礼属车辆所有权人,其应当与刘奎贤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光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即“二、驳回原告杨庆芝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刘正礼的反诉请求;五、被告刘正礼、刘奎贤、刘胜仁已垫付的款项在执行过程中扣减。”。变更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光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刘正礼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庆芝各项损失122000元;被告刘奎贤赔偿原告杨庆芝各项损失共计126588.04元,被告刘正礼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齐。”。变更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光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告刘胜仁赔偿原告杨庆芝各项损失共计14065.34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齐。”二审案件受理费5061元,因刘正礼第一次上诉时交纳发回未退还,本次上诉没有交纳。该二审案件受理费5061元由上诉人刘正礼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左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