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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素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中璟濠庭。负责人:李杨,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晓,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国伟,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素云,女。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平安人寿南阳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素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安人寿南阳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颁发的荣誉证书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从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上可看出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的是代理费而不是工资。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向其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提交上述证据,原审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错误。申请人在原审提交了保险代理合同、担保书、承诺书证实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原审故意遗漏,侵害了申请人的权利。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请,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素云作为第一批业务员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南阳销售服务部从事保险销售工作,按公司要求缴纳500元保证金,期间签订平安人寿南阳销售服务部的格式承诺书,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其从事的工作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被评为2004年度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十大功勋员工,原审据此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申请人所称在原审提交了保险代理合同、担保书、承诺书可证实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此与劳动合同法相悖,原判未予支持亦无不妥。综上,平安人寿南阳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安人寿南阳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