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贻光与王秀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贻光,王秀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王贻光,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红,青岛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钦,居民。委托代理人:徐玉凤,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贻光与被告王秀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贻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仲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