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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毛巧与高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毛巧,高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907号原告:陈毛巧,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原,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陈毛巧与被告高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传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毛巧的委托代理人赵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原经本院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毛巧诉称:2013年5月15日,高原向我借款2万元并向我出具了借条,时至今日,已近2年,我多次向其催要借款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高原偿还我借款本金2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高原承担。高原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高原向陈毛巧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陈毛巧人民币2万元,限期一个月偿还,借款担保人为曹平。借款当日,陈毛巧向高原交付现金2万元。借款到期后,高原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致本案纠纷发生。以上事实,有陈毛巧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高原向陈毛巧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高原在借款到期后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故陈毛巧主张高原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毛巧借款本金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传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