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997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启立,蓬安县罗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庭申请延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