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与经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典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智理,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光,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经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小红,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经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