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南民再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六有与被申请人林明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六有,林明堂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南民再终字第000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六有,男,生于1970年6月12日,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宋文绪,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明堂,男,生于1954年8月29日,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XX力,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六有与被申请人林明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0)宛龙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张六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南民二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六有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南民申字第0017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张六有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文绪、被申请人林明堂的委托代理人XX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张六有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诉讼中,并无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权限,一审以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为由判令解除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程序违法。二审认定一审程序并无违法亦属不当。一审程序违法,二审未予纠正,均存在错误。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胡书海审判员  李 芳审判员  王伟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春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