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423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兴雷,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兴雷、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秋天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被告婚前隐瞒病史,双方无法沟通,自2015年年初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宋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秋天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现因琐事产生纠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分析,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