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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8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杨学颖、李孝仁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杨学颖,李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36-1号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效良。被执行人杨学颖。被执行人李孝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商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商终字第13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0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学颖、李孝仁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4月01日向被执行人杨学颖、李孝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986903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669元,执行费122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杨学颖、李孝仁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学颖、李孝仁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学颖在苍南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51200元,在其他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孝仁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存款,该存款扣除本案执行费12269元,余款38931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发现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688号1415室房产系被执行人李孝仁与他人共有,但该房产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首先���封,本院无法处置,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家堡路154号房产系被执行人李孝仁所有,该房产已在另案中处置,待处置后参与分配;同时发现车牌号为浙C×××××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杨学颖所有,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扣押)该车,但因该车下落不明而无法实际查扣。另,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中已领取被执行人李孝仁执行分配款42436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分配方案公告、领款凭证、(2015)温苍执民字第836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学颖、李孝仁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8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