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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邓良军与谷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832号申请申请人:邓良军。被执行人:谷志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邓良军申请执行谷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顺庆民保字第456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谷志荣在四川丝绸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应收的租金200万元。现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谷志荣在四川丝绸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应收的租金200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显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