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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阳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天红f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昭阳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昭通市昭阳区人。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昭阳检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德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天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在位于昭阳区守望乡马桂闸村民委员会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可疑物,2015年3月3日11时30分,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守望派出所查获,经铲除、清点,被告人张xx共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可疑物638株。经鉴定,被告人张xx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可疑物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记录、毒品原植物罂粟可疑物铲除、清点、销毁记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植物鉴定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而予以种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管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自判执行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忠菊审 判 员 :杨选坤人民陪审员 : 赵 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荣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