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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焦某某,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赵坤,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底振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玉海审判员  张志国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