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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劳务用工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金川区宁远堡镇下四分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龙口村*组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劳务用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金调确字第3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经济损失850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2015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调确字第3号司法确认裁定书中关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5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