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兴会与杨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张兴会,女,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少云镇。被执行人杨继华,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胡南省南华县华阁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继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兴会借款10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继华之妻曾小容名下登记有泸县云龙镇他山石材厂(注册号:510521000040871)。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继华之妻曾小容名下的泸县云龙镇他山石材厂(注册号:510521000040871)。二、被执行人杨继华之妻曾小容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