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冯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君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颖松、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7日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冯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四次邀集贺某、张某、冯某乙、瞿国新、李某甲等人在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芦花洲村的两处民房内,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冯某甲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及现场照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贺某、付某、李某甲、任某、熊某、马某、李某乙、张某、冯某乙、赵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冯某甲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君审 判 员 曾玲玲人民陪审员 邵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