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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邱光林与邓天忠、易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光林,邓天忠,易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邱光林,男。委托代理人刘俊麟,男,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天忠,男。被告易桂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光林诉被告邓天忠、易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偿还部分欠款,原告邱光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天忠、易桂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光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邱光林承担。审 判 长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廖万习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礼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