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晓磊、只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磊,只伟,邵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朱晓磊,男性,汉族,住所地青县,证件号码130922198508120031。被执行人只伟,地址青县。被执行人邵志强,地址青县。朱晓磊申请执行[只伟、邵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3)青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晓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的(2013)青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胜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