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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特字第1号周x宣告陈xx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周x,男,200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王xx,男,194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城东路***号,系申请人外祖母的弟弟。申请人周x要求宣告陈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x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陈xx离家出走12年多,至今下落不明,并提交湖南省道县桥头乡鱼田村民委员会、道县桥头乡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江永县桃川镇周棠村民委员会关于陈xx下落不明的证明向本院申请宣告陈xx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陈xx,男,35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桥头乡鱼田村6组。系申请人周x的父亲。陈xx因其妻子周xx于农历2004年3月25日因病死亡而受打击,不久即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陈xx离家出走下落不明11年多,本院依法公告寻找,陈xx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xx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许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