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杰与被告吉寿铺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玉杰,吉寿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保字第21号原告高玉杰,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德令哈市个体工商户。被告吉寿辅(别名赵海宏),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系德令哈务工人员。原告高玉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德令哈市城建局应付给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0000元停止支付。原告高玉杰以现金、郭富强所有的宝马2979CC越野车一辆、郭成献所有的位于森元上城商铺18栋5层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德令哈城建局应付给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的工程款400000元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尕 藏 吉审 判 员 向 东代理审判员 拉毛扎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