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燕与被告高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燕,高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90号原告:李小燕,唐山市知心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高丽,唐山正源商贸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燕与被告高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燕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小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