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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宿州市开发区华泰物资供应站与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开发区华泰物资供应站,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120号原告:宿州市开发区华泰物资供应站。经营者:刘海彦,女,汉族,住宿州市。被告: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开发区华泰物资供应站与被告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开发区华泰物资供应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房地产权利人张晓光所有房产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开发区华泰物资供应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00元予以冻结。二、房地产权利人张晓光所有房产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可正常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损毁、典当、赠送等处分活动。三、以上冻结、查封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以上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在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