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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诉被告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贾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01号原告杜某,男。被告贾某,男。原告杜某诉被告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某的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