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雷淑惠与陈金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淑惠,陈金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967号原告雷淑惠,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金桥,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淑惠与被告陈金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淑惠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淑惠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淑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雷淑慧承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