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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志军与赵建林、赵建��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军,赵建林,赵建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军,男,生于1938年3月14日,汉族,初小文化,农民,住眉县首善镇三寨村三组,身份证号码610326193803141630。被执行人赵建林,男,生于1962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建琪,男,生于1966年2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志军与赵建林,、赵建琪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2003)眉��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赵建林1592元,赵建琪1892元(注:赡养费及医疗费履行期限(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均按执行通知书内容执行标的自觉履行到位。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十七三条(六)项之[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52号案件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有   会执行员 审判员王宏让王书强审判员 王   延   伟二〇一五��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书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