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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65号申请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园西园八路2号B座5楼。法定代表人章建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扬州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杨子江南路9号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黄法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扬州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41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41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扬州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未对上述裁决书提出异议。上述裁决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41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