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宋风鸣与杨敬发、姬长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风鸣,杨敬发,姬长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宋风鸣。被告杨敬发。被告姬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风鸣诉被告杨敬发、姬长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风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风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退回642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风鸣承担。审判员  崔秀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小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