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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黄商初字第8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柳河县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海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柳河县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海猛,李丽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黄商初字第816-2号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柳河县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军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宋海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海猛。被告李丽媛,1983年11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河县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海猛、李丽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柳河县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海猛、���丽媛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柳河县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海猛、李丽媛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