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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曾素文与闫典社其他合同���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素文,闫典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7-1号申请执行人曾素文,女,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闫典社,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现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依据(2014)金牛民初字第59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5400元,执行费94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涉及财产均暂无法处置,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曾素文申请执行闫典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