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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卜继伟、XX与重庆共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继伟,XX,重庆共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4402号原告卜继伟,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XX,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董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共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惠工西路36号3-2号。法定代表人尹世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卜继伟、XX诉被告重庆共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继伟、XX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继伟、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卜继伟、XX。审 判 长  田世明审 判 员  徐 东人民陪审员  陈学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