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1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支付其各种损失共计8935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89355元,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回案件款8935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乾民初字第015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靖丽审 判 员 郑 琳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扬 更多数据: